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大都會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企業會乘車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使用方案
本契約書甲方審閱完畢,並詳閱本契約書之各項條款後,同意使用大都會車隊企業會員乘車服務方案。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甲方、企業會員:凡與乙方簽訂本契約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
二、乙方:大都會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三、員工乘客:凡與乙方簽訂本契約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之所屬員工。
四、電子乘車券:乙方提供數位化電子乘車券,及企業會員後端平台供甲方於該平台上建置其人員名單與乘車憑證。
第三條 服務內容
一、數位乘車券方式:甲方先行儲值約定金額進入甲方錢包。
二、甲方授權之員工每次搭乘車資,即自甲方錢包帳號內扣抵,直至錢包內無餘額為止。
三、乙方提供甲方台北市、新北市、基隆、 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或乙方陸續開放之區域叫車服務。
第四條 服務對象
企業會員所屬員工。
第五條 服務方式
一、乙方依甲方提供企業會員帳號及密碼,讓甲方於企業會員線上後端平台上建置該企業授權員工搭乘,使用企業儲值金。
二、甲方員工於APP叫車時選定企業簽單進行叫車。到達目的地時,由司機輸入金額,由企業錢包中扣抵。企業授權員工可於App上看到旅程趟次及車資金額。
三、為持續提升乘客服務體驗,乙方保有修改本服務執行方式之權益。
第六條 保密義務
一、對於甲方於企業會員線上後端平台上提供建置之甲方人員名單,如:姓名、電話號碼或帳號密碼等相關之個人資料於本契約書之有效期間內,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乙方均應妥善保管並負保密義務,且不得透露於第三人。
二、若本契約書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時,乙方應刪除甲方提供建置之相關資料。
第七條 申請程序
一、本服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服務申請書內所載甲方之名稱為準。
二、甲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甲方名稱登記,並應將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契約及本服務申請書。甲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三、甲方應就其於申請書所填之相關資料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費用計算
本服務僅適用於搭乘大都會車隊之計程車,費用計分為:
一、車資:乙方依政府規定收取跳表車資(長途議價車資除外)。
二、車資電子帳單明細表:每月免費於企業會員平台上提供。每期明細表僅保留三個月,如需額外提供非當期明細表,乙方得向甲方酌收成本費用每期新台幣貳佰元。
第九條 付款方式
一、甲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先行儲值新台幣3000元整之儲值金進入甲方之錢包,即可用於叫車搭車使用。每次儲值超過3000~9999元另加碼5%乘車金補貼、每次儲值超過10000~29999元另加碼8%乘車金補貼、每次儲值超過30000~99999元另加碼10%乘車金補貼,
每次儲值超過100000元另加碼12%乘車金補貼。
二、甲方授權之員工每次搭乘,即自甲方錢包帳號內扣抵,直至錢包內無餘額為止。
三、為方便使用,甲方及其員工任何時刻(包括搭乘途中)可於App上直接儲值。
四、電子乘車券如有任何爭議情事,得經由雙方協商議訂定責任歸屬。
第十條 權利義務
一、乙方依本契約提供甲方優質之計程車叫車、乘車服務。
二、雙方有責任妥善執行另一方各項資料之保密工作。除因司法、監察或治安等有關機關依法調閱或查詢者外,任一方就本契約及他方因公、簽署、履行本約所交付之文件、告知之資訊或因此知悉之他方營業祕密,應負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予第三者。
三、甲方人員及物品,搭乘乙方派遣系統指定之車輛,如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況,而無法順利前往時,乙方應立即調派其他車輛前往接送。
四、乙方保證所派遣之車輛及駕駛人,為合法登記並領有執業登記證,且受乙方列管之職業駕駛人。
五、乙方所派遣之車輛,於甲方人員上車後至送達地點下車為止,全程非經甲方人員同意絕不繞道行駛,不另搭載他人。
六、乙方隊員司機依交通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投保汽車強制險外,即日起實施加值乘客險,每位乘客投保500萬/人,每車最高保障3000萬,該項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服務。
第十一條 契約變更與終止
任一方欲變更或終止本契約,須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立即終止契約:
一、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者。
二、甲方遲延付款,經乙方催告後15日仍不履行者。
三、甲方有相當事實足認乙方不能繼續提供叫車服務者。
四、甲方涉嫌從事不法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或犯罪行為者。
五、甲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服務,未經乙方同意者,對乙方不發生效力。
第十二條 申訴服務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服務,除可利用電話向乙方通知外,亦可透過書面向乙方客服部申訴,乙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乙方乘客服務滿意專線02-4499555或電子信箱csd@mtaxi.com.tw
第十三條 合約期間
自本約簽署日起一年有效。若合約期滿前一個月,甲、乙雙方未有反對續約之表示,則自合約屆滿日起,本契約自動延展一年,其後亦同。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就甲方所儲值而尚未抵扣完畢之車資,因為有加碼補貼額度,甲方僅能將其用完,不得要求乙方返還。
第十五條 附則
一、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及雙方協議辦理。